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关了之,要重在教育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年轻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认真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

 

周加海说,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掌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种依法调查的调查是不能容忍的;同时,要切实贯彻克制谨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确“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案件中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

 

他说,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海子”和“青少年问题”的发生。这方面要做的工作越来越难,也越来越有价值和意义。犯罪的孩子还是孩子。“问题儿童往往来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和父母依法履行监护和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提供救助。”

 

周加海强调,学校是孩子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应加强与中小学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法律教育课程,并及时为有问题的儿童提供专业心理咨询。网络上的有害信息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非常有害。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建议,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他介绍说,一段时间以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大连一名13岁男孩杀害一名10岁女孩的案件将公众关注推向了顶峰。

 

针对社会关注,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违法犯罪等因素,经过反复研究和认真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了“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规定。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后,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周加海还表示,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重要局部调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做好办案、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落实修改后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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